在全面践行法制治国,文化强国的国家战略部署的基础之上,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中国电影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去年11月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该法案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

电影,作为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内容之一,发展势头一直十分迅猛,票房连年呈爆发式增长,但由于缺少法律依据,不少乱象也浑水摸鱼充斥在电影行业之内,阻碍我国电影产业健康发展。其实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电影界就发出了关于中国电影立法的呼声。1997年,《电影管理条例》正式实施。2003年,《电影产业促进法》由原国家广电总局组织起草,那一年全国电影票房才刚刚突破10亿元大关。去年,我国电影票房再创新高,达到了历史性的457.1亿元人民币。14年间,我国年电影票房已经翻了近46倍。我国也早已跃居至全球第二大电影市场,成为全世界拥有最多银幕的国家。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中,中国电影面临的机遇与危机并存,而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案、中国电影第一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出台与施行,对整个电影行业来说是一场必要的及时雨,它不仅为我国从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迈进提供了有力的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表达了中国电影产业改革的决心与突破,也对我国坚决践行依法治国、行稳致远护航文化强国的国家战略部署,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此次《电影产业促进法》对电影创作、摄制、电影发行、放映、电影产业支持、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分为六章进行了详细阐述,共计60条。法案亮点颇多,包括首次将电影产业纳入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当中,这意味着电影产业被新时代赋予了新的重任,成为拉动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产业。其次,《电影产业促进法》也践行简政放权,降低电影行业的准入门槛,并指出国家将在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用汇等方面全方位扶持电影产业。同时,法案也首次将“影人德艺双馨”写进法案,那些吸毒嫖娼、拍戏靠倒模抠像的劣迹艺人,将再无立足之地。

2017年是我国电影的“创作质量促进年”和“市场规范年”,该法案对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国电影也必将走入“最有利”的发展时代,在更加法制化的环境中迎来新的机遇。

1905电影网也就《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起源、亮点和全面贯彻落实该法案的要点等问题进行全面解读,探讨《电影产业促进法》实施的深层涵义。

【PART 1】 《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起源与发展

2003年,电影立法纳入中宣部立法规划,《电影产业促进法》由原国家广电总局着手组织起草。

2008年,经过多次修改,《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定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2011年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面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又进行了反复多次的调研和修改。

2015年9月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5年10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

2016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分组会议,对《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

2016年10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进行三审。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8票弃权,表决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54号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施行。

【PART 2】 《电影产业促进法》十大亮点剖析

1、电影产业被纳入国民经济规划 政府鼓励各类社会资金进入行业

《电影产业促进法》首次将电影产业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当中,促使电影产业成为拉动内需、促进就业,推动我国GDP增长的重要支柱产业。国家也将通过财政、税收、土地、金融、用汇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全方位扶持电影产业。

首先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鼓励保险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开发适应电影产业需要的保险产品、依法提供融资担保。国家还鼓励法人、其他组织通过到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等方式进行跨境投资。其次,国家将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并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第三,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依据人民群众需求和电影市场发展需要,将电影院建设和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2、推动简政放权、缩减审批时间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是我国电影改革的重要措施。与《电影管理条例》相比,《电影产业促进法》未新增行政审批项目,同时还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审批等行政审批项目,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

同时,《电影产业促进法》还将电影审查、电影剧本梗概备案与批准举办电影节(展)等多项审批权,下放到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同时,是否准予公映的审批时间也缩短到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在简政放权的同时,《电影产业促进法》也明确了加强后续监管的内容,以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

3、强调“公映许可证”重要地位 无证参赛参展将成为历史

《电影产业促进法》强调了国产电影中不得含有的八项内容,同时也明确指出“公映许可证”的重要地位:首先,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准以任何形式发行、放映(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二是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擅自参加电影节(展),否则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三是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以不当手段取得公映许可证。此规定一出,一些打“擦边球”的“地下电影”将再无生存的空间,有效净化了市场。

4、公开审查标准和程序 各项工作透明化

说到审查这个环节,长久以来都显得相当“神秘”,到底是谁在审片,怎么审,修改意见从何而来……对于电影制片方、导演、观众来说一直都充满了疑问。但这样信息不对等情况已经作古,审查制度将完全公开透明化。

《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需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还明确了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进行评审。若法人、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存有异议,电影主管部门可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这项规定有助于电影内容管理的科学化和一致性,对于电影创作工作者来说,绝对是一大福音。

5、保护未成年观众 首次规定对引起观众不适的影片做提示

由于有严格的审查制度,我国电影至今未实行分级。但随着我国电影类型的多样化,不少充斥着软暴力、软色情、惊悚等并不适合未成年观看的电影,也浑水摸鱼进入电影院线,这让不少电影人、媒体忧心忡忡。

尽管《电影产业促进法》未对分级做出明确指示,但却提出了相关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同时,《电影产业促进法》也要求国务院教育、电影主管部门共同推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并采取措施支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费观看。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令人感到欣慰。

6、重拳出击整治乱象 明确“偷漏瞒报”惩戒措施

在秩序规范上,《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了覆盖全面、层次分明的法律责任,对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违反其他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责任及纪律责任承担问题也作出了指引性规定。尤其是明确了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不得“偷漏瞒报票房”,否则最高处50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更会被吊销许可证。

《电影产业促进法》此次重拳出击,大力打击电影市场上屡禁不止的票房作假,这也表明了国家整治、杜绝“偷漏瞒报”乱象的决心,有效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秩序,保证电影产业健康发展。

7、电影人德艺双馨首次被写进法规 国家实施人才扶持计划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文艺不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迷失方向,文艺不能当市场的奴隶,不要沾满了铜臭气。《电影产业促进法》也开宗明义,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电影创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以及电影的“三性统一”写进法律,为电影工作者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提供了法律依据。

针对部分演艺工作者吸毒嫖娼、拍戏倒模抠像耍大牌等乱象,《电影产业促进法》也首次对电影人直接提出明确要求: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据悉,有关部门也正在加紧制定处罚劣迹艺人的具体细则,未来那些无法严格要求自己的电影人,可能会自断职业生涯。

对于人才的培养,国家也将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等开设与电影相关的专业和课程,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电影人才,为电影产业注入新鲜血液。

8、杜绝电影放映中插播广告 切实保障观众观影权益

为保证观众权益,《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但鼓励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前放映公益广告。此外,电影院的设施、设备以及用于流动放映的设备,都应当符合电影放映技术的国家标准。电影院也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切实保障观众的观影权益,以及观众的安全和健康。

9、有条件开放外企进入影视行业 保护国产电影力度不减

近年,中国电影市场愈加开放,进口片的公映数量也逐年递增。《电影产业促进法》允许外资企业进入影视行业:在经过电影主管部门审批后,境外组织可与境内法人、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对于保护国产电影依旧力度不减,《电影产业促进法》要求电影院年放映国产电影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并要求电影院合理安排国产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

另一方面,国家也支持创作、摄制各类优秀国产影片,并规定地方政府应对电影创作、摄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同时,国家也将积极扶持电影科技研发、公益放映、人才培养、境外推广等,促进国产电影事业的发展。

10、保护电影知识产权 构建专业电影评价体系

去年,一则关于“恶评伤害电影产业”的新闻将影评界和影评人推到了风口浪尖,这也侧面印证了电影评论在电影行业的前进道路上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电影产业促进法》也将“国家支持建立电影评价体系,鼓励开展电影评论”提升到了法律高度。

在新法正式实施前,中国电影评论学会与电影频道《今日影评》栏目已经举办了多场研讨会,探讨影评人的自律问题。同时,中国电影评论学会网络影视评论委员会也适时成立,并公布了《网络影评人七大公约》,犹如清晰的路标,为影评人们指明了前行的方向。专家和影评人们也纷纷承诺,在评论时实事求是、坚守道德底线,拒绝博眼球的无理发泄,真正做到引导观众,传达电影文化。中国电影评论学会网络影视评论委员会的成立也可谓是贯彻《电影产业促进法》的一次践行。

【PART 3】 全面贯彻落实《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四大要点

法治是良法与善治的结合,法律实施应当系统设计、周密部署、有力落实、普遍遵循。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电影产业促进法》对电影产业发展、电影市场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今年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也下发通知,对深入学习宣传《电影产业促进法》提出两大要求,并指出全面贯彻落实《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四大要点,确保《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定落到实处,以规范电影行业有序发展、促进电影产业健康发展。

第一,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做好顶层设计。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按照《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原则要求,在法治的轨道上深化电影产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健全电影社会监管体系、产业扶持体系和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加强电影领域行政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宏观管理和具体监管体制,做好行业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

第二,要清理制定配套规定,完善法律体系。总局将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修订《电影管理条例》,并按照《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要求制定相应配套规定,修改、废止与《电影产业促进法》不相符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也要对照《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现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适时出台配套性地方法规、政府规章。

第三,要梳理明确管理职责,协调有关方面工作。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具体规定,对现行电影管理职能进行梳理并作相应调整。要按照《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要求,推动出台本地区有关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电影创作、摄制等各环节的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等部门落实产业有关扶持规定,形成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相关职责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

第四,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法律具体规定。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按照《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要求,全面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实现行政管理对产业链条的有效覆盖。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在做好审批把关的同时为相对人提供更多便利。要更好发挥行政引导和协调作用,通过指导行业组织开展自律工作等多种形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要积极协调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用足用好《电影产业促进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尤其是针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加大打击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四章 电影产业支持、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还应当遵守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和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倡导电影创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

第五条 国务院应当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制定电影及其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促进电影市场繁荣发展。

第六条 国家鼓励电影科技的研发、应用,制定并完善电影技术标准,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电影技术创新体系。

第七条 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从事电影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第八条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工作。

第九条 电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国家支持建立电影评价体系,鼓励开展电影评论。

对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电影国际合作与交流,支持参加境外电影节(展)。

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电影剧本创作和题材、体裁、形式、手段等创新,鼓励电影学术研讨和业务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根据电影创作的需要,为电影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第十三条 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是,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

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该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

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为法人、其他组织依照本法从事电影摄制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在摄制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护、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五名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法人、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作出审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前款规定的评审专家包括专家库中的专家和根据电影题材特别聘请的专家。专家遴选和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报送审查。

第二十条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方可参加电影节(展)。拟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送展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在该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承接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但是不得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

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电影档案机构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并向社会开放电影档案。

国家设立的电影档案机构应当配置必要的设备,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影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做好电影档案保管工作,并向国家设立的电影档案机构移交、捐赠、寄存电影档案。

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加大对农村电影放映的扶持力度,由政府出资建立完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服务网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电影放映,不断改善农村地区观看电影条件,统筹保障农村地区群众观看电影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给予补贴。

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的,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共同推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并采取措施支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费观看,由所在学校组织安排。

国家鼓励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采取票价优惠、建设不同条件的放映厅、设立社区放映点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提供便利;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发放奖励性补贴。

第二十九条 电影院应当合理安排由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所摄制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

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应当保障电影放映质量。

第三十条 电影院的设施、设备以及用于流动放映的设备应当符合电影放映技术的国家标准。

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第三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前放映公益广告。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

第三十三条 电影院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放映场所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任何人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电影院等放映场所,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电影院等放映场所;发现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 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须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电影产业支持、保障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下列电影的创作、摄制:

(一)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题材电影;

(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

(三)展现艺术创新成果、促进艺术进步的电影;

(四)推动科学教育事业发展和科学技术普及的电影;

(五)其他符合国家支持政策的电影。

第三十七条 国家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根据不同阶段和时期电影产业的发展情况,结合财力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电影产业的支持,并加强对相关资金、基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人民群众需求和电影市场发展需要,将电影院建设和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效保障电影院用地需求,积极盘活现有电影院用地资源,支持电影院建设和改造。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并通过信贷等方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

国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向电影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

对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公告的电影的摄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法人、其他组织通过到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等方式进行跨境投资,依法保障其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等合理用汇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施电影人才扶持计划。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等开设与电影相关的专业和课程,采取多种方式培养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人才。

国家鼓励从事电影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相关人才培养。

第四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开展电影活动。

国家鼓励、支持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创作,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工作,统筹保障民族地区群众观看电影需求。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优秀电影的外语翻译制作予以支持,并综合利用外交、文化、教育等对外交流资源开展电影的境外推广活动。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电影的境外推广。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并依法给予优惠。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受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将从事电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第五十条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个人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第五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因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该项业务活动;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从事电影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

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或者相关专项资金、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本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本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作出的不准予电影公映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境外资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