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意义非凡


3月市初春时节,正是生机盎然的时候。但是对于中国部分影院来说,3月却如同秋冬时节的寒流一般刺骨。因为,就在3月21日,全国电影市场专项治理办公室发布了一则处罚通报: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影桐乡嘉博影剧院等326家影院瞒报票房,受到停业整顿、罚款、内部通报警示等不同程度的惩罚。其中,情节最严重的是中影桐乡嘉博影剧院等63家影院,它们瞒报票房超过100万元,自3月27日起停业整顿不少于90日,视整顿情况由原发证的电影主管部门重新核发其放映许可证。如果说《电影产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出台伊始,大家还有所疑问,这是否又是“官样文章”的话,那这一处罚决定则至少给人的信号是“动真格了”。

曾几何时,观众主要把中国电影发展瓶颈归结于一个“部门”、“一个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审核。貌似如果一夜之间搞了“翘首企盼”的“分级制”,中国电影产业就立马上去了,这种说法其实在笔者看来属于“一叶障目”。中国电影是一种文化产业,文化是核心,产业是基础,其发展制约因素跟其它诸如工业、农业本质上没有区别,都受从业者自身、市场、政府、资本等多方因素的影响,纠结某一个因素中的某一个环节,等于舍本逐末。甚至会陷入自我想象的“残局”。2016年,冯小刚执导的《我不是潘金莲》错开了十一黄金档被网友跟风传为“审核问题”,后来被冯导辟谣“为了避开国庆大片扎堆”,纯粹竞争策略罢了。笔者今天就结合《促进法》谈一下中国电影产业当下与未来。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今年出台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具有鲜明的借鉴意义,这里笔者不谈“高大上”的欧美,就谈一下我国的两个近邻,——韩国和印度。

进入新世纪以来,韩国和印度两个“电影业的后发国家”火箭般飞速发展。要知道,在1999年之前印度电影产业还被政府视作“非正式产业”根本不予重视,当时印度人拍电影没有资金甚至向黑帮募集资金,因为政府认为其“不入流”。同样的,如果说之前的“不入流”的印度电影尚且有《大篷车》、《流浪者》为中国观众熟知的话,那韩国电影则在21世纪之前对于中国观众完全没印象,笔者记得小时候称呼韩国用的还是情怀满满的“南朝鲜”。转折在1999年,当年印度政府把电影业归为“正是产业”,由此电影业获得了诸如贷款、发行债券以及安全保障;同年,韩国修订《电影振兴法》,成立韩国电影振兴委员会成立从此韩国电影业有了“总局”掌舵。随后,印度政府通过取消娱乐税、允许外资进入降低电影制作成本,韩国政府则通过电影配额、去行政化,振兴委员会通过现金补贴方式提升本国电影发展空间。

细细琢磨我国的《促进法》的出台既从宏观也从微观借鉴了以上两国经验。这是我国电影业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其意义可以类比韩国的《电影振兴法》,正所谓“名不正、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立法”说明国家层面上的重视,类比印度电影业获得“正式地位”我国则把电影业当作文化产业重要组成部分,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各方面(政策、资金、人员)的倾斜;其次,在具体规定方面,也遵循了印、韩两国发展中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原则:一是《促进法》中的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根据电影创作的需要,为电影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和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为法人、其他组织依照本法从事电影摄制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和第三十八条“国家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都体现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动用行政力量对于电影产业的切实扶持和帮助。

二是《促进法》中第十四条“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相当于有条件允许外资企业进入影视行业合作摄制电影。三是,关于审核方面也体现了“简政放权”:《促进法》第十三条“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最后,也是这次《促进法》的一个创新,利用金融杠杆来推动电影产业发展。第四十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并通过信贷等方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大家如果回忆2015年上半年股市为何一飞冲天(股灾那是后话)的话,就会明白正是引入了金融杠杆。同理,《促进法》的这一措施对引导热钱进入电影产业具有重大作用,而且不同于股市电影产业资金投入力度相对于中国市场和参与者来说还远远没有饱和。

印度宝莱坞长久以来抗衡好莱坞一个秘诀是牢牢抓住了大众尤其是农民群体。与中国观影主力是都市里的年轻人不同,印度电影印度电影观众的70%依然是农民,这也成为好莱坞很难进入印度市场的根本原因,因为农民观众不接受好莱坞的叙事逻辑,而相同的中国农村观众也是如此。

这次《促进法》在扩大农村电影受众方面也给出了明确的措施:第二十七条“国家加大对农村电影放映的扶持力度,由政府出资建立完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服务网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电影放映,不断改善农村地区观看电影条件,统筹保障农村地区群众观看电影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给予补贴。”

诚然,有人会质疑,农村因为基础设施,人民收入等因素其电影产业能否发展起来?这里我建议电影从业者可以吧目光放得远一点:首先,本届党和政府一直把农民脱贫问题当作重中之重,今年的“两会”上习大大还说“最牵挂的是困难群众”,提高农民收入以及配套的文化产业(电影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则是让困难群众摆脱物质和精神贫困的必要措施。其次,农村对于电影从业者来说是一个广阔且还未开发“蓝海”,市场很大,且政府在未来的时间内拿出资金投资农村放映网络,而国务院早在2013年即出台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其中购买内容明确有“文化服务领域”结合《促进法》对农村电影放映支持为电影产业投资给出一个鲜明的方向。

《电影产业促进法》从法律层面给予了电影从业者提供了“武库”既有对旧有模式的改变也有创新,现在主要问题就落在把一些法律条文细化在行动上。比如政府税收减免,具体减免的百分比是多少;金融支持由国家哪个机构出面与电影从业者乃至当地政府对接;电影创作中,下放到地方的审核权怎么运用,具体审核标准是什么;电影这一系列问题都是需要落到实处的。不过,笔者相信高层已经意识到了电影业对于国民经济的重要性,2016年以来的“知识变现”、“文化变现”必将越来越被大众所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