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迹艺人将会被严格处罚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开幕,会议对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进行二审。去年11月,电影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在向中央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征求意见,并进行过调研后,此次送审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较初审时部分内容有所修改,在“问题演员”、电影内容、票房监管等方面都增加了新的建议规定。

在初审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于有劣迹行为的演员、特别是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演员”,应处以限时“禁演”甚至是终身“禁演”处罚。在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审稿中,虽未设置限时“禁演”、终身“禁演”条款,不过增加规定:“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此外,二审草案还要求电影不得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内容,并规定“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在票房监管方面,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应当统计、提供真实准确的电影销售收入,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并且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未如实统计、提供销售收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