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郭敬明的一条微博炸醒了很多围观群众,因为近期《爵迹》上映在即,各大影院开始宣传,郭敬明却发现如今的宣传海报上自己硕大的名字消失不见。

在之前,电影宣传海报都是这样给他署名的:

谁想到现在影院宣传海报却抹掉了他那显眼的名字:

惹得郭敬明大半夜发微博斥责乐视侵权:


那么,郭敬明作为导演享有署名权吗?

《著作权法》第15条明确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者,但导演享有署名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可问题是,不在电影海报上署名,是不是等同于不在作品上署名,从而构成侵权?不幸的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并非如此。

2011年有一起案件,法院就主张海报上不存在影视作品合作作者的署名权。案情简单来说就是,B和A一起拍了个电影,结果B在电影海报上把出品人、制片方之类的信息都换掉成自己方的人了,显得 A 像个吃瓜群众一样。A 怒而告之,但法院并没有支持 A,只是出于公平原则判B 赔了些银子。判决书是这么说的:其行为虽属不当,但不属于侵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行为。

署名权是基于作品的,离开了作品,无从谈起署名权。电影海报并非电影这一作品本身,它在著作权法上是一个独立的作品概念,其著作权应属于制作海报的作者,而非电影的作者,就算要署也应该署海报作者的名字(当然作为职务作品一般不署)。

除此之外,电影海报也并不能成为判断电影作品归属的依据。司法实践中判断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根据下列证据综合判断: 一是正版出版物,包括正版光盘及其封套中的署名,只有正版光盘片尾的署名才具有法律效力,这样可以完全排除行政类文件的干扰;二是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三是其他行政审批或者许可类的文件, 包括电影制作许可证、电影发行许可证等等。

海报上的名字并不是电影作品权属的依据,它不用承担著作权法意义上对电影作者署名的责任,自然电影海报也就不能成为确定侵犯署名权的依据了。

那是否有电影海报署名的行业惯例或规定呢?电影人张小北解释:行业惯例是,海报上是否署名,由合同约定。另外,此次海报上的署名纠纷,只是把片名下的导演名字去掉了,海报下方的署名仍然保留了。片名及下方的导演名字,类似商标一样的设计方案,一般来说,和署名无关,但和行业默认的“权力”有关。简单说,就是牛导演才有这个权力把自己的名字放到片名下面。但这个一般是行业默认,并无一定之规。